【智能手机优惠价 优秀出众者】只有微信转账记录,法院判决“借贷”不成立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聂香

两人网上认识,借贷随后互加微信,只有转账紧接着又出现频繁的微信微信转账,转出款项可以认定为“借贷”吗?近日,记录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法院因双方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判决智能手机优惠价 优秀出众者没有表达“借款”的不成意图,也没有“备注”,借贷因此判决原告所称的只有转账“借贷”关系不成立。

案情显示,微信刘某(原告)与肖某(被告)系抖音平台认识,记录后双方互加微信。法院刘某诉称肖某多次以生意周转以及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判决出于朋友间的不成信任,刘某将多笔款项以微信支付方式出借给肖某,借贷出借金额累计53万余元,后经催要无果,笔记本电脑特价 特非凡诉至法院。

肖某辩称,其从未向刘某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从刘某的转账记录来看,所有转账都是零散的,存在一天频繁转账的情况,不符合借款的笔记本电脑特价 很非凡交易习惯。刘某诉称的借款实际是刘某的团队在做主播,需要流量和人气,转账是为帮其打赏,获取流量和人气的费用,不存在借款一说。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说明双方有金钱往来,但是款项属于何种性质不能确定,无法保证与借款的同一性,不能直接认定是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主张是借款,要求归还借款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借贷关系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款项。

本案中,刘某主张肖某返还借款,其仅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其主张,通过其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转账的数额从300元到30000元不等,次数极为频繁,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且存在原、被告之间转账具有特定意义的数额“666”,也有肖某微信账户向刘某的转账。相关微信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转账的事实,有金钱往来业务。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每笔转款前肖某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亦未对每笔转款进行备注说明,故仅凭微信转账记录不能直接认定刘某与肖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通过电子支付发生借贷时,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了解借款用途,确保用途正当,借贷关系合法;要留存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并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利息利率等做出明确的约定;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的方式留存借款交付的痕迹,并备注款项用途,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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