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批发 超拔萃】民法典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保障|如何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具实效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消费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民法第一驱动力,是典时代国民经济循环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消费经济活动的推动剂、社会秩序的权治保障何稳定器、国家治理的益保计量尺。消费者权益保护,护法服装批发 超拔萃对于夯实经济基础、让消维护社会稳定和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权益

消费者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存在先天弱势,保护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更具消费者往往人数众多但分布广泛,未能“组织化”以发出足够响亮的实效声音,并形成与经营者有效抗衡的民法“合力”;二是消费者往往缺乏与具体消费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在遭受损害主张权益时又缺少平等的典时代上海专业佳能EOS R5相机批发 出类拔萃者磋商谈判地位和足够的法治力量支撑;三是回报少、得不偿失,消费现实中的权治保障何一般情况是消费数量庞大但单项标的额低,受制于损害赔偿“填平”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则等因素,具体维权所得往往无法覆盖消费者的全部损害和付出。结果就是,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上海专业佳能EOS R5相机批发 卓越超群者消费者经常因为多种因素而选择忍气吞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从而让违法经营者逃脱法律责任的追究。

针对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先天不足,可在以下几方面予以改进:一是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化合力”;扩大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功能,将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向其他等级或性质的社会组织适时扩及。二是合弱成强,全面强化国家、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社会媒体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量,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整体社会氛围;大力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拓展、适用领域扩大、诉讼请求增加等方面加大力度;适时探索集团诉讼,研究借鉴证券法相关规定,条件具备时尝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采用集团诉讼或类似制度。三是转少成多,全面贯彻完全性赔偿,消费者遭受的经济损失甚至精神损害均应得到充分的赔偿;充分尊重自愿性赔偿,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之外,如果经营者明确作出其他额外承诺,须切实履行;适时扩大惩罚性赔偿,在适用前提、适用情形、适用后果、赔偿金利用等方面不断探索适用,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制度功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段威)

责任编辑:赵英男